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10-5-5 18:44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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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香港的車牌冷知識. 民用車輛民用車輛的登記號碼多為兩個英文字母配以一組1至4位數字(1-9999), 而數字方面不以「0」為頭,一些車牌沒有英文字母;為免與數字"1"及"0"混淆, 字母不會使用"I "、"O "及"Q "。 最早發行的登記號碼沒有字母,由1發行至9999,然後是"HK "字頭(HK1-HK9999), 接著是"XX "字頭(XX1-XX9999),及後才出現"AA "車牌,由"AA "至"AZ "。 由於發行時把一批登記號碼預留給巴士(4xxx)和的士使用,因此一些車牌被抽起。 後來預留巴士和的士車牌的制度取消,改與其他車輛一起發牌。發行完"AZ "牌後, 便開始發行"BB "牌,當時沒有發行"BA "與"BF "牌, 是因為"BA "有可能與"AB "混淆,也有說是代表「British Army」(英軍); "BF "代表英文髒話「Bloody Fool」,但不少市民均戲稱是代表「British Fool」, 意即「英國人很愚蠢」。 發行者也抽起一些"FU "及"FV "牌,供需穿梭中港兩地的內地車輛使用。 隨著香港主權移交,運輸署也於2003年年中開放"BA "及"BF "牌予公眾競投。 一些字頭也被抽起,供特別車輛使用,如AM 是供政府車輛使用,LC 是供立法會車輛使用。2000年前,"RC "及"UC "分別供區域市政局(Regional Council)及 市政局(Urban Council)使用。 截至2006年2月,香港車牌已發行至"MF "字頭。 電單車 香港電單車的登記號碼最初是與一般車輛分開發行,也是從無字母的號碼開始, 當無字母號碼發行完畢後,發行者使用了單字母配數字,有別於一般的雙字母。 及後電單車的發牌也與一般車輛合併,原有已發出的的登記號碼繼續沿用, 直至車主取消登記。時至今日,仍有少量的電單車使用舊有的專用車牌, 因此香港便會有兩輛車使用相同的登記號碼。每當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警方發告票時, 告票會列明其車型,因此在檢控上不會牽連另一輛車及其車主。 特別車輛 單字母 "A ":消防處救護車,包括其電單車(醫管局及聖約翰救護車輛使用民用車牌) "F ":消防處車輛(救護車除外) "T ":臨時車牌,供沒有正式車牌的車輛使用,例如購買汽車時的試車。 "A "字頭包含最多3個數字(最新是A36X), "F "字頭包含最多4個數字(去到F20XX),而"T "牌則可包含最多5個數字。 雙字母 "AM ": 一般政府車輛(包括警車、郵政車等) "LC ": 立法會車輛 "ZG ": 駐港解放軍車輛 "UC ": (已停用)前市政局車輛,取消後併入"AM "。 "RC ": (已停用)前區域市政局車輛,取消後併入"AM "。 "CS ": (Chief Secretary)回歸前布政司,回歸後政務司司長的專用車輛,車牌沒有數字。 "FS ": (Financial Secretary)回歸前財政司,回歸後財政司司長的專用車輛,車牌沒有數字。 "SJ ": (Secretary for Justice)回歸前律政司,回歸後律政司司長的專用車輛,車牌沒有數字。 "CJ ": (Chief Justice)回歸前首席按察司,回歸後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專用車輛, 車牌沒有數字。 無字母及數字 行政長官專用車輛沒有任何登記號碼,而以香港區徽表示。 在香港主權移交前,港督專用車輛是以英國皇冠作為車牌。 其他 駐港英軍車輛的登記號碼是2個數字配2個字母及另外2個數字, 例子:"15KL44"。在香港回歸後,駐港解放軍改用"ZG "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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