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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正式废除或实际停止执行死刑。死刑的废除是是现代文明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必然,所谓大势所趋。在早几十年或晚几十年,废除死刑都可能得到民意的支持,但在现阶段却办不到。因为虽然杀人偿命、把刑罚作为报复手段的所谓传统思想仍然有很大影响,但这并不是主要障碍。人不患贫而患不均。死刑本身的存废虽然与司法公正没有直接联系,但在司法制度存在问题,司法程序极不严密,司法人员不被信任,司法公正遭受质疑的大环境下,死刑成为一种有效震慑恶性犯罪、至少表面上人人平等、维系最后公平的依仗——尽管不能排除以茅十八、周卫国方式逃避司法惩罚的可能。
反对废除死刑的一个普遍意见是实用主义观点,相信死刑的震慑作用,认为死刑会对恶性犯罪有抑制阻吓作用,而废除死刑会鼓励极端犯罪,恶化社会治安。这种作用有多大不得而知,因为既有统计数字支持这种观点,也有统计数字表明废止前后变化不大。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相比失去生命,冒失去长时间的自由的风险,尽管后者对于实施犯罪的决心似乎更有吸引力,但刺激作用恐怕也有限。依赖死刑的震慑作用,其实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偷懒而未必有效的方法。改善治安状况需要多个方面的努力和整个社会物质精神文明的提高。这种实用主义观点与废除死刑的出发点是互相矛盾的。从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限制和减少死刑无疑也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恢复肉刑、酷刑或许更有震慑作用。死刑与基本废止的肉刑、酷刑之间,包括其被依赖的震慑作用,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有看法是中国刑法里的死刑和徒刑之间的差距太大,不但没有真正意义的无期徒刑,而且通常执行的最长刑期不超过20年。最近对刑法的修改试图填补二者间的空隙,缩小这种差距,为减少死刑判决准备。如果从废止死刑的初衷出发,中国的徒刑制度其实更人道、人性。因为出于尊重生命、让社会感觉文明些的目的废除死刑、不再以法律的名义消灭生命是所谓人道,那么把人长期关押、永久关押,没有希望、没有自由,未必就更人道。虽然现阶段按照罪行严重决定刑期长短以施惩戒仍是刑罚的主要目的,法律最终是为维护社会良性秩序服务的,刑罚的惩罚、赎罪功能最终会消亡而以把“坏人”改造为“好人”为唯一目的。如果看过《肖恩克的救赎》这部片子,或更能体会到这一点。20年和无期,从惩戒和改造目的看,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讲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了。然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徇私枉法,却进一步破坏了人们对相对死刑和相比其他国家本来就较短刑期的非死刑处罚的在公平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信任。
不提其他一些遭媒体曝光的在监狱享受超级待遇、提前释放、监外执行的例子,这里单举一个最近发现的让人颇为惊诧的案例。今年1月有这样一则新闻,泰安“1·04”持枪杀人案与德州“12·29”案件成功告破。杀人、持枪袭警的嫌犯刘建军被抓获。新闻中讲到这位刘建军在1983就因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入狱,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后又曾因盗窃罪再次入狱。无期徒刑减为不到五年,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无论如何是解释不通的。而这是发生在贪腐远没有现在严重的八十年代末,而他的家庭背景也并不显赫,他父亲只是一个以副师级待遇退休的干部。所以可以理解在司法判决之外,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会引起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极大关注和担忧的另一根源了——对司法执行情况的不信任——判决的执行情况可能远比死刑、死缓判决本身的差异来得巨大。所谓的“死缓-无期-减刑-保外就医-回家过年”,并非仅仅是一种传说。
监督、透明、公正、信任,是环环相扣的。对于达到死刑标准的恶劣犯罪,人们唯信任死刑是能够给予社会以确实的安全保证的,无论是物质的保障还是精神的威慑上。在人权旗帜和国际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减少死刑是必然趋势。无论是出于尊重生命、警惕冤案的公义或其他私利的何种目的,响应这一趋势,存在废除死刑的意见和呼声是必然的,但因过于缺乏民意基础而绝无实现的可能。
而对于云南高院,不管出于媚上或哗众取宠的目的还是本身的觉悟而主动减少死刑,原则上可以理解但联系到具体案情却不可理喻——这其实反映了法院里至少是领导们的业务水平的低下和司法判决不讲求法理严密、缺乏原则性、独立性、甚至严肃性,领导意志左右司法公平的现状——因为我无法相信饱受舆论质疑、最终被责令重审改判的李昌奎案的原二审结果当初真是应该人人受过良好司法训练的审判委员会人员的大多数人的真实意见。而这恰恰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对废除甚至减少死刑的真实目的和实际效果的疑虑。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9-8 08:18 编辑 ]